关于分公司的法律要点汇总(附裁判案例)
2020/12/22 0:39:31 浏览:89次
 1、设立分公司具体需要什么程序

根据现行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分公司的程序包括:

1)公司股东会作出设立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需要向有关部门取得批准(如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3)向拟申请地所在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具体提交的文件包括(所提交材料因地域不同可能会有所变化):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 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深圳为例,设立分公司需要材料具体如下:


 

2、分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吗

1)分公司提供担保的程序要件

分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但是担保需要特定程序要件,需要经过法人的书面授权。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分公司未经授权对外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如何分配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保证合同的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对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来说,运营过程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合同签署制度,规范分公司合同签署权限、印章使用权限及流程。对于与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签署担保合同的主体来说,合同签署前,应当查看合同签署对方的书面授权文件。

 

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由】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索引】2019最高法民终1535

【裁判要旨】

本案中,虽然青海宏信公司与海天青海分公司就案涉债务的担保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海天青海分公司作为海天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未取得海天集团公司的书面授权,而海天集团公司事后亦未对该担保行为进行追认,因此,根据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青海宏信公司与海天青海分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青海宏信公司请求海天集团公司、海天青海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中,首先,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担保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青海宏信公司未审查海天青海分公司是否得到海天集团公司书面授权便接受海天青海分公司提供担保,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自身对于担保合同无效具有一定过错。

 

其次,海天青海分公司在明知未获得海天集团公司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对外提供担保,对于担保合同的无效明显具有过错。

 

再次,海天集团公司作为法人,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海天青海分公司及选任的负责人崔文辉负有管理义务。但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海天集团公司因公司名称变更收回海天青海分公司备案印章后,未及时对外公示,在崔文辉持与海天青海分公司备案印章不一致的印章进行日常经营活动时未予制止。故海天集团公司对于海天青海分公司及其时任负责人崔文辉的行为未能尽到一般善良管理人的审慎注意义务,对于案涉担保合同的无效亦具有过错。

 

本院酌定由海天青海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对于青海宏信公司案涉债权不能清偿部分的50%承担赔偿责任,海天青海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由海天集团公司承担。

 

3分公司是否能作为民事的诉讼主体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48条,《民诉法解释》第52条、53条的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4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候,公司财产是否可以执行

可以。分公司的债务可以找到总公司来承担,总公司的债务在其自身不能清偿的前提下也可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

 

【案由】李建国与孟凡生、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件索引】(2016)最高法民再149

【裁判要旨】建和分公司系圣祥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与圣祥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当受到《公司法》规定的调整。《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以上规定,分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分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执行规定》第78条第一款亦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同理,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如果不能执行该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将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5、分公司缴税与公司有什么不同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则由本公司合并缴纳。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本公司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同时,分公司交付给本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分公司与本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1

 

【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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