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
2019/12/19 17:23:05 浏览:602次
根据本所业务档案管理规范,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二类。
1、诉讼类包括本所民事诉讼代理、仲裁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刑事诉讼代理四种;
2、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非诉讼业务二种;
第二条   律师将办案过程所形成的案卷材料,按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顺序整理成册,编上页码,交由内勤审核后对案卷进行分类编号保存。卷宗装订处贴上封签,骑缝线上盖有律所档案章。
本所将采用电子归档的形式对案卷进行归档,由内勤将律师整理成册的案卷进行审核后扫描归档。
第三条  收案日期以收案审查表的收案的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以收结日期为准,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四条  卷宗整理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完成并归档。内勤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案卷,有权拒收,并退回要求再整理,承办律师不得借故不按期归档。
第五条  本所指定内勤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律师如需借阅已归档的案卷要办理借阅登记,借阅时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借阅时间不得超过15日。
第七条  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五年。
    
海南业茂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海南掌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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