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重新定义“挂靠、转包”等违法行为
2021/12/21 0:56:26 浏览:44次
    近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挂靠、转包”的认定标准做了大幅度的调整。

 

住建部于2014年10月1日施行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与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并开展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查处了一批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有效地规范了建筑市场的经营行为。现两年治理行动现已完成阶段任务,为配合建筑业的改革深化,住建部启动了118号文件的修订工作,并下发征求意见稿。

 

对比118号文,在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住建部对“挂靠、转包”的认定标准做了大幅度的调整。其中,“挂靠”的直接认定标准大幅度减少。征求意见稿中,“挂靠”的认定标准仅剩4项: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转包”条款中,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征求意见稿中还将大部分“挂靠”更改为“转包”。以下5类情况不再认定为“挂靠”,而是“转包”,除非“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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